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1938號建議的答復
呼和巴特爾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提升我國重大人獸共患病疫情應對能力的建議收悉。經商衛生健康委,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完善法律法規
我部堅決貫徹落實總書記關于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積配合全國人大法工委及相關部門開展《動物防疫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傳染病防治法》等多部法律的修訂工作,提出各部門間加強信息共享、通報,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合作機制等建議,切實加強公共衛生風險防控,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二、關于活畜產品調運監管與監督執法
我部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9〕31號)要求,指導各地加快推動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動物檢疫申報點、活畜禽運輸指定通道等基礎設施建設,確保各地檢查站應設盡設,不斷織密調運監管網絡。今年4月起我部開展為期60天的違法違規調運生豬行為專項整治行動,隨后聯合交通運輸部、公安部開展違法違規調運生豬百日專項打擊行動。同時,我部積推廣集中屠宰、冷鏈運輸、冷鮮上市的畜禽產品生產經營模式,減少活畜禽跨區域流通進而從源頭上控制人畜共患傳染病病原傳播風險。
近年來,我部持續加強對檢疫出證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管理,提高其依法履職能力,推動動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以考促學、以考促用,強化監督執法能力水平。我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強化動物檢疫工作的通知》,規范開展動物檢疫工作,加快推動第三方獸醫檢測機構發展,支持其參與養殖環節疫情檢測監測,為檢疫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對開具虛假檢疫證明、不檢疫就出證、監管執法不力等情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關于加大科技研發,規范生藥企業、寵物診所布局
我部鼓勵支持企業、科研院校對動物疫苗、診斷試劑及防治藥物的研發,加強對防疫科技成果的儲備。根據《獸藥管理條例》制定《獸藥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強化獸藥生產和質量管理。我部不斷加強對新獸藥及生物制品的臨床前研究、臨床試驗的審批和研制活動以及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2016年我部制定了《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生產企業設置規劃》,推動疫苗生產企業合理布局和結構優化,嚴格管控生物安全風險,確保疫苗產品質量,提升動物疫病防控水平,增強對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防控能力。
我部指導各地農業農村部門嚴格落實《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對申請設立動物診療機構的,嚴格審核選址距離、人員資質和設施設備。同時,監督動物診療機構按規定報告動物疫情并采取控制措施,規范處置病死動物、動物病理組織和醫療廢棄物,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四、關于建立接軌國際的疫情防控體系
一是加強進境動物疫病檢疫。為防范包括境外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傳入,保護我國畜牧業及漁業生產安全、動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我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會同海關總署組織修訂并印發《進境動物檢疫疫病名錄》(聯合公告第256號),為進境動物檢疫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加強境外動物疫情監測預警。密切跟蹤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通報疫情情況,及時匯總發布國際動物疫情動態,及時提供預警。三是加強部門間合作。針對境外和地區發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及時協調海關總署,聯合發布疫情禁令公告,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范境外動物疫情傳入。
下一步,我部將繼續配合全國人大進行相關法律的修訂,完善配套條例和規程;不斷加強活畜禽調運監管工作,指導各地規范檢疫工作;鼓勵支持企業、科研院校加大動物疫苗、診斷試劑及防治藥物的研發力度;持續做好對境內外人畜共患傳染病的防控工作。